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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462—2003
代替GB 5462—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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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盐
Industral
salt
2003—01—27发布
2003—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对GB
5462—1992《工业盐》作了如下修改:
——将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对工业盐的技术指标适当进行了提高;
——取消了三级品,明确了精制工业盐指标;
——取消了可溶性杂质指标,增加了硫酸根、钙镁含量指标。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云琨、刘志达、廖宣成、张
昆。
工
业
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的日晒工业盐、精制工业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8618—2001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
GB/T
13025.4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水分不溶物的测定
GB/T
13025.5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氯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6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钙和镁离子的测定
GB/T
13025.8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硫酸根离子的测定
3 产品分类
正立方晶体或由多个正立方晶体组成的颗粒,按其使用分为日晒工业盐、精制工业盐。
分子式:NaC1
分子量:58.44(按1997年国际原子量)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白色晶体或微黄色、青白色,无与产品有关的明显外来杂物。
4.2 化学指标
工业盐的化学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 指
标 |
日晒工业盐 |
精制工业盐 |
| 优级 |
一级 |
二级 |
优级 |
一级 |
二级 |
| 氯化钠/(%)
≥ |
96.00 |
94.50 |
92.00 |
99.10 |
98.50 |
97.50 |
| 水分/(%)
≤ |
3.00 |
4.10 |
6.00 |
0.30 |
0.50 |
0.80 |
| 水不溶物/(%)
≤ |
0.20 |
0.30 |
0.40 |
0.05 |
0.10 |
0.20 |
| 钙镁离子/(%)
≤ |
0.30 |
0.40 |
0.60 |
0.25 |
0.40 |
0.60 |
| 硫酸根离子/(%) ≤ |
0.50 |
0.70 |
1.00 |
0.30 |
0.50 |
0.90 |
5 取样
按GB/T
8618—2001规定。
6 试验方法
下列方法中所用试剂和水在未注明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1992中规定的三级水。
6.1 外观的测定
目测。
6.2 水分的测定
按GB/T
13025.3规定,对于烘失重法测得的水分应加上烘后各化合物中残留结晶水。化合物的计算方法按6.7规定,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二分之一个结晶水,硫酸镁含一个结晶水,氯化镁含两个结晶水,氯化钠含两个结晶水计算。
6.3 水不溶物的测定
按GB/T 13025.4规定。
6.4 氯离子的测定
按GB/T 13025.5规定。
6.5 钙和镁离子的测定
按GB/T
13025.6规定。
6.6 硫酸根离子的测定
按GB/T 13025.8规定。
6.7 氯化钠指标的计算和检验结果的检查
由上述各项检验结果得出的单项离子百分含量按表2所列正负离子顺序结合,剩余的氯离子计算出氯化钠含量。
表 2
| 顺序号 |
1 |
2 |
3 |
| 阳离子 |
钙离子(Ca2+) |
镁离子(Mg2+) |
钠离子(Na+) |
| 阴离子 |
硫酸根(SO42+) |
氯离子(Cl—) |
|
由以上方法计算出的化合物与水分、水不溶物进行加和,加和结果为99.5%~100.4%时可视为检验结果有效。
7 检验规则
由相同生产工艺、相同资源生产的一次音乐会的产品视为一批。
检验结果中所有指标都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的要求,否则应降级;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最低一级的规定,应取该样品的备用样重新测定不符合项;如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最低一级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工业盐应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出厂(场)时应附有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级及本标准编号。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工业盐出厂(场)时可以带包装,也可以散装。带包装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等级、生产单位以及本标准编号。
运输时应有遮盖物,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产品存放要防止灰尘及其他杂物的污染,防止雨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