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食盐准运证的通知
 

发改盐业函〔2003〕1号  2003年6月19日
  

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司、公路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理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盐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已经开始运行,新公章已正式启用,现就使用新版食盐准运证通知如下:
  一、新版食盐准运证较旧版食盐准运证有三项修改:
   (一)增加“车(船)”号、“集装箱号”、“封号”栏目,取消旧版“运输工具”栏目。
   (二)食盐准运证有效期的表述,汽车运输有效期改由产区省级盐务局按照实际需要天数填发。
   (三)食盐准运证联数,由旧版一式四联改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开证单位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此联上有国家发改委盐管办签章和防伪印记),第三联寄达销区省盐业公司。

  二、新版食盐准运证样式
               食盐运输准运证(样式)         №000000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品名

单位

数量

起止港站

 

 

 

自               至

车船号

汽车车型

集装箱号

封号

签证单位(盖章)

开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左侧注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证年和印证量。
  2、右侧第一联注明“存根”,第二联注明“随货同行”,第三联注明“交销区省级盐业公司”。

  三、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在“签证单位”栏加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印章。日常发证工作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中国盐业总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严格发放,各省级盐业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请与中国盐业总公司联系领取新版食盐准运证有关事宜,并按照新证要求认真填开准运证。

  四、新版食盐准运证启用日期
  新版食盐准运证七月份开始启用,在七月三十一日前,旧版食盐准运证与新版食盐准运证并用有效。八月一日以后,旧版食盐准运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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